就业见习
就业见习补贴。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(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定、省定贫困县可扩大到离校二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)及 16-24 周岁失业人员。对企业(单位)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,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,企业(单位)可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。见习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%。 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留用率,对见习留用率高于 50%的单位,可提高见习补贴标准。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 10%,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%;对见习留用率高于 80%的,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确定。